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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 點擊數:993     發布時間:2011-01-26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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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應當逐步退出多晶硅生產。
    關鍵詞:

        工聯電子〔2010〕137號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多晶硅行業節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有關部門在對多晶硅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管理、土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生產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范和引導多晶硅行業健康發展,堅決抑制行業重復建設和產能過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安全生產的原則,特制訂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

        一、項目建設條件和生產布局

        (一)多晶硅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政策及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投資中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嚴格控制在能源短缺、電價較高的地區新建多晶硅項目,對缺乏綜合配套、安全衛生和環保不達標的多晶硅項目不予核準或備案。

        (二)在依法設立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食品生產地等環境條件要求高的區域周邊1000米內或國家、地方規劃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敏感區域內,不得新建多晶硅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多晶硅項目要根據該區域有關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政府投資項目核準新目錄出臺前,新建多晶硅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但對加強技術創新、促進節能環保等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核準。

        二、生產規模與技術設備

        (一)太陽能級多晶硅項目每期規模大于3000噸/年,半導體級多晶硅項目規模大于1000噸/年。

        (二)多晶硅企業應積極采用符合本準入條件要求的先進工藝技術和產污強度小、節能環保的工藝設備以及安全設施,主要工段、設備參數應能實現連續流程在線檢測。

        三、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新建多晶硅項目生產占地面積小于6公頃/千噸。現有多晶硅項目應當厲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

        (二)太陽能級多晶硅還原電耗小于80千瓦時/千克,到2011年底前小于60千瓦時/千克。

         (三)半導體級直拉用多晶硅還原電耗小于100千瓦時/千克,半導體級區熔用多晶硅還原電耗小于120千瓦時/千克。

        (四)還原尾氣中四氯化硅、氯化氫、氫氣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

        (五)引導、支持多晶硅企業以多種方式實現多晶硅-電廠-化工聯營,支持節能環保太陽能級多晶硅技術研發,降低成本。

        (六)到2011年底前,淘汰綜合電耗大于200千瓦時/千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生產線。

        (七)水資源實現綜合回收利用,水循環利用率≥95%。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未通過環境評價審批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現有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兩次審核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三年。

        (二)廢氣

        尾氣及NOx、HF酸霧排放部位均應當配備凈化裝置,采用溶液吸收法或其他方法對其凈化處理,廢氣排放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項目所在地有地方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和要求。

        (三)廢水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相應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四)固體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對產生的四氯化硅等危險廢物,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

        (五)噪聲

        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五、產品質量

        企業應有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半導體級多晶硅產品符合國家標準GB/T12963所規定的質量要求,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多晶硅項目應當嚴格遵循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企業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有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安全預評價導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07〕255號)及相關規定,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獲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運行。

        (四)企業應當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五)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足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與管理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多晶硅行業管理,商有關部門后以聯合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準入條件的多晶硅企業名單,形成《多晶硅行業準入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對現有項目:

        1.企業應對照準入條件編制《多晶硅行業準入申請報告》并通過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2.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多晶硅企業的申請,按準入條件要求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環保部門對企業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后,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組織審查,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應當逐步退出多晶硅生產。

        (三)對新建和改擴建項目:

        1.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對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組織論證和核準。

        2.企業應自投產之日起半年內申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環保部門對其進行檢查并提出檢查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申請材料組織審查,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應當停止多晶硅生產。

        (四)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生產過程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準入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對不符合規劃布局、生產規模、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要求的多晶硅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核準和備案,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質檢、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七)有關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中介機構要協助做好準入條件實施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多晶硅企業和項目。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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