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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蔚華委員:加快飛機、船舶租賃業發展
    • 點擊數:561     發布時間:2010-03-09 1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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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底,我國的融資租賃市場增長近3倍,但該項業務的國內滲透率不到3%,市場基本被外資金融租賃公司壟斷。對此,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建議,從稅收、外匯、審批登記等方面推動租賃業發展。


        馬蔚華介紹,從產能上看,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造船國,大飛機項目也將于2020年成熟;從宏觀經濟發展形勢來看,中資金融機構進入飛機、船舶融資行業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但作為飛機和船舶行業最普遍采用的金融產品——飛機和船舶租賃,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在全球市場上的份額更是微乎其微。


        究其原因,馬蔚華認為,在稅收方面,經營性租賃和融資性租賃的稅收差異較大,對兩者分別采取租金的全額納稅和扣除融資成本后的差額納稅,印花稅分別按照租金總額的0.1%和0.005%繳納。設備融資租賃和設備購買的稅收待遇也不同。航空公司進口特定規格的飛機享受進口關稅1%和增值稅4%的稅收優惠,而金融租賃公司進口同樣規格的飛機則執行進口關稅5%和增值稅17%的稅收政策。此外,境外企業購買我國船舶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而境內金融租賃公司購買國內制造的船舶出租給境外企業則不能享受這一待遇。


        在交易結算方面,由于我國限制境內兩主體間的美元結算交易,不利于金融租賃公司與境內承租人開展外幣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的外幣租賃款支出和結匯都需要審批,金融租賃業務時機不易把握;外幣籌資主要依靠境內銀行貸款,渠道過于單一。


        此外,船舶登記程序復雜,周期較長,費用很高,推高了租賃成本。飛機審批中,我國目前只向航空公司頒發從國外購買引進飛機進口許可證,金融租賃公司開展飛機經營性租賃缺乏明確的政策依據。


        據此,馬蔚華建議基于稅收平等原則,取消經營性租賃和融資性租賃在營業稅和印花稅上的差異,取消租賃公司與航空公司的稅收差異,免除航空、航運租賃售后回租交易的增值稅等。


        鑒于世界范圍內,飛機的融資均是以美元計價和結算的,馬蔚華建議明確金融租賃公司外幣租賃款支出和結匯的管理辦法,減少金融租賃公司外幣業務的報批環節,促使金融租賃公司有效地把握市場機會。而在審批和登記方面,應該從租賃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合理的手續制度,簡化流程降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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