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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五舉措促科技成果轉化 供給側改革添新工具
    • 點擊數:640     發布時間:2016-03-16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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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國務院會議提出的改革措施,既是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供給側改革工具包”再添新工具。

    2月1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為了更好發揮科技創新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的支撐和促進作用,國家將出臺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措施,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

    會議強調,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盡快形成新的生產力,對推進結構性改革特別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解決我國科技經濟“兩張皮”現象、科技成果轉化率僅有10%等體制問題,全國人大在去年修訂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此次國務院會議提出的改革措施,既是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委員、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對表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關鍵在于認真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五方面支持政策

    1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了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一攬子措施。

    會議確定,鼓勵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調動創新主體積極性。

    一是自主決定轉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則上不需審批或備案。鼓勵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成果。支持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

    二是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單位,主要用于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轉移和交易價格要按程序公示。

    三是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于50%用于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科技人員在成果轉化中開展技術開發與服務等活動,可依法依規獲得獎勵。在履行盡職義務前提下,免除事業單位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四是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開展成果轉化。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鼓勵企業采取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實施成果轉化。

    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知識產權與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員宋河發表示,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有利于調動科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但這里面需要注意平衡科技人員本人與其所在單位的利益,比如科技人員兼職所得是否也應分給單位一部分?”

    五是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 高校 績效考評,加快向全國推廣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財稅措施。

    研究股份代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務院提出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措施中,對事業單位領導人持股也有相關規定。

    會議提出,對于科技人員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對其擔任領導前持有的股份,研究建立代持制度。

    宋河發對此表示,事業單位領導人持有股份應當建立一種公開、公示和透明的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宋河發還建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在于科技資源布局要面向市場需求,解決供需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知識產權的碎片化等問題。

    此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強調,科技成果轉讓時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摘自 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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