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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人員所獲獎勵和報酬或將大幅提高
    • 點擊數:406     發布時間:2015-09-29 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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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將獎勵比例由不低于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收入,或者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的20%提高至50%,并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上述標準。

    在24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作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謝經榮說,初次審議時,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些地方建議,進一步提高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標準。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按照中央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將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提高。

    今年2月,時隔19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迎來首次修訂審議。推動科技成果處置、收益權改革,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報酬制度……一系列政策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各個鏈條。

    謝經榮說,根據初審反饋意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預算管理的問題已在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作了規定,建議刪去“納入本單位預算”的規定;同時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p>

    初審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目前對黨員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和領取報酬問題有相關規定,但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能否從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獲取獎勵和報酬不夠明確。對此,中央有關部門提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從成果轉化收入中獲取一定的獎勵和報酬有必要,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支持。對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中的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的問題,按照黨內有關規定精神掌握。對獲取獎勵和報酬的問題,目前黨內規定比較明確,應照此執行,草案的相關規定可以不作修改。

    二次審議草案對職務科技成果增加定義: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草案同時明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后,即可根據與單位的協議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單位應當予以支持,此外草案新增規定,國家建立有效的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體系,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體制。

    摘自 中國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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