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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框架初現 電網配額最高達15%
    • 點擊數:1038     發布時間:2012-05-04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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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中國證券報  

        業界一直關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已經下發各省,將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后正式發布實施。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國家能源局獲悉,討論稿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三個層面分別提出須承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及相關義務,其中全國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須承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最高將達15%。

        市場分析指出,配額制的出臺落實,有望緩解目前風電行業因遭遇電網限電而存在的棄風問題,能夠刺激風電、太陽能及生物質發電領域的市場需求,但落實效果如何還有待出臺配套監管細則。

        廠網配額指標明確

       根據國家發改委此前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到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要分別達到3%以上;此外,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要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8%以上。這是到目前為止,官方正式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的初步表述。

       而上述討論稿要求,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經濟總量、電力消費總量以及電力輸送能力,確定四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按照要求,內蒙古、甘肅、吉林等一類地區的電力配額指標百分比分別為15%、10%,河北、山西、山東等二類地區為6%,江蘇、湖南、福建等三類地區為4%、3%,浙江、湖北、海南等四類地區為1%。

       值得注意的是,討論稿首次明確提出電網覆蓋區域內電網企業需承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到2015年,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內蒙古電力公司以及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承擔的保障性收購指標分別為5%、3.2%、15%以及10%。

       此外,討論稿中還明確要求大型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占自身比例要達到11%,總發電量要達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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