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l id="auswy"><sup id="auswy"></sup></ul>
  • <ul id="auswy"></ul>
    ABB
    關注中國自動化產業發展的先行者!
    CAIAC 2025
    2025工業安全大會
    OICT公益講堂
    當前位置:首頁 >> 資訊 >> 行業資訊

    資訊頻道

    8月1日起施行的環保法規、標準
    • 點擊數:1046     發布時間:2008-08-19 08:15:22
    • 分享到:
    關鍵詞:

                部門規章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1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需要,對本名錄進行適時調整并公布。

                    本名錄自200881日起施行。19981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清潔生產標準 制訂技術導則HJ/T 425-2008

                    本標準規定了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框架結構、編制原則、編寫規則和工作程序、編制內容和方法以及格式體例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編制。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清潔生產標準 鋼鐵行業(燒結)HJ/T 426-2008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行業(燒結)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行業具有燒結生產工藝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 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清潔生產標準 鋼鐵行業(高爐煉鐵)HJ/T 427-2008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行業(高爐煉鐵)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行業具有高爐煉鐵生產工藝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清潔生產標準 鋼鐵行業(煉鋼)HJ/T 428-2008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行業(煉鋼)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行業具有煉鋼生產工序的鋼鐵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清潔生產標準 化纖行業(滌綸)HJ/T 429-2008

                    本標準規定了化纖行業(滌綸)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對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生產聚酯和以聚酯為原料生產滌綸纖維的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清潔生產標準 電石行業HJ/T 430-2008

                    本標準規定了電石行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石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 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港口HJ 436-2008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要求和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港口(海港、內河港口)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竣工環境保護的驗收,也可用于建設項目竣工后的日常監督管理。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8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1)、《關于修訂〈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環發[2003]152號)廢止。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

                    本標準規定了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的企業的電鍍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鍍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電鍍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陽極氧化表面處理工藝設施。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電鍍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12008

                    本標準規定了羽絨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羽絨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羽絨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羽絨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 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建設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32008

                    本標準規定了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發酵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發酵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與發酵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發酵類制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發酵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 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2008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專供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工廠(如精細化工廠)。與化學合成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 設立的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鎘、烷基汞、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 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52008

                    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制藥(不含中藥)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

                熱點新聞

                推薦產品

                x
                • 在線反饋
                1.我有以下需求:



                2.詳細的需求:
                姓名:
                單位:
                電話:
                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