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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
    • 點擊數:843     發布時間:2008-02-17 04: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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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0811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
          200811,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
          200811,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
          2007316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附表: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


                                                                             國務院


                                                                     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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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款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款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

          國務院關于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頭角、大連、廣州、廈門象嶼、張家港、海口、青島、寧波、福州、汕頭、珠海、深圳鹽田保稅區的批復(國函〔199126號、國函〔199132號、國函〔199243號、國函〔199244號、國函〔1992148號、國函〔1992150號、國函〔1992159號、國函〔1992179號、國函〔1992180號、國函〔1992181號、國函〔19933號等)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

          《國務院關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區設立臺商投資區的批復》(國函〔198935)

          廈門臺商投資區內設立的臺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福州臺商投資區內設立的生產性臺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臺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對外開放南寧、重慶、黃石、長江三峽經濟開放區、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國函〔199262號、國函〔199293號、國函〔199319號、國函〔199492號、國函〔199516)

          省會(首府)城市及沿江開放城市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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